第一條 為規範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業務範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英文名=Administration of the Settlement, Sale and Pay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Provisions首次生效時間=1996年7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1996年6月20日修訂歷史=
第一條 為規範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業務範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