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
粤府办〔202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