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10〕37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
实施时间:2010-6-2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