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七月三日 粤卫[2006]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