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医疗保障局如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废止。 附件: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 .doc 2:广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