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省政府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有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结束——...
实施时间:2011-3-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