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级级、区级留成比例如下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市10%区县30%;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市20%区县20%;营业税:中央0省市50%区县50%;增值税:中央75%省市6.25%区县18.75%。
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不预留,由中央财政与厦门地方财政分享,其中,中央财政60%,厦门地方财政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