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
发表了博文《税总函〔2019〕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http://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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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9〕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
税总函〔2019〕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
税总函〔2019〕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
税总函〔2019〕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