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房屋维修的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