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类之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并未限定于特定的物,而仅指向某一种类,因而一方面,债务人可以自由地从同种类中选取标的物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人选取的标的物灭失时,债务人还可以从种类物中选取其他的标的物以继续履行,这是张谷教授所称的债务人「履行上的便利性」,也是债务人“履行上的自由”。另一方面,特定之债中特定物的灭失即意味着发生给付不能,债务人
3.1 标的物的不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具有不可代替性。 3.2 履行方式的不同。种类之债在履行时,债务人只需交付属于约定种类的物即可;而特定之债在履行时,债务人必须交付约定的特定物。 3.3 风险转移的不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特定前,其所有权及风险由债务...
百度试题 结果1 题目种类之债的概念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种类之债是指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反馈 收藏
一、标的物的性质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而是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 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解析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反馈 收藏 ...
(1)负担仅按种类来确定的物的人,必须给付中等种类和品质的物 (2)债务人已做了就自己方面而言为给付此种物所须做的一切的,债务关系限于此物。 1.种类之债,指依种类而对给付标的加以确定的债务关系。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自始就确定在特定的给付之上。特定之债的给付标的具有个性,不可替代,债务人只有履...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债的标的物**。 1. **区分逻辑**:特定之债以特定物(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物)为标的,种类之债以种类物(可替代、按种类数量确定的物)为标的。 2. **选项逐析**: - **A. 债的主体**: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标的物的性质无关。 - **B. 债权**和**C...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的物的特定性 特定之债:其标的物在债成立之时就已特定化,具有唯一性,债务人只能交付该特定物。特定物可以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也可以是原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指定后变成特定物的物品。 种类之债:其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