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具体来说,它涵盖了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多种动物种类。这些种畜禽通常用于畜牧业生产,以提供高产、高效、高质量的畜禽产品,从而提高畜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种畜禽的...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
种畜禽经营指的是农村或者农业园区内,通过种植、饲养、繁殖、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养殖业经营活动。种畜禽经营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种用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的选育、生产、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本办法所称畜禽良种,是指适应性强、生产性能好、遗传性能稳定、种用价值高的品种,包括从国外引进和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以及经国家和省级审定批准公布的品种。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包括品系和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扩大畜禽良种覆盖面,推进畜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用于繁殖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畜禽及其卵、精液等遗传材料。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繁育、选育、生产、经营、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