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为辖区公益侵犯辖外私益的法律救济 余文唐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隶属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行政主体为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而在非职权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这应该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主流观点。然而生活实践是...
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在私益与公益诉讼之间徘徊的环境权益保护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 获取原文 开具论文收录证明 >> 页面导航 摘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相关主题 摘要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汉阳区人民法院近期以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一并圆满审结了三起相互关联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