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中的救济条款作为对环境私益损害救济的补充,本质上是通过对私益的救济间接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由此可见,环境私益损害和环境公益损害司法救济并非两条永远难以交叉的“平行线”,而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双向转介”关系,即存在环境私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