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办法》第十二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与《私募条例》相比,进一步强调管理人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责,并从完备性角度,进一步强调“直接或间接...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2、合规风控负责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重点1:强化股权管理 《管理人办法》明确,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
《私募办法》第十二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与《私募条例》相比,进一步强调管理人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责,并从完备性角度,进一步强调“直接或间...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主要从事的业务将集中在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相对地,自有资金投资由于不符合专业化管理原则,将受到《私募办法》的限制。 根据《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投资于其所管理的或其关联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但对于管理人其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监管部门持不鼓励态度,要求管理人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