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
速览要点:1.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2.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3.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看点四: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私募办法》还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与报送的义务,为事中事后监...
“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出台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办法》完善全链条监管,细化分类监管,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
2014 年 8 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凸显出该《暂行办法》制度供给的不足,对行业的实际中出现的一些挑战力有不逮。
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办法》完善全链条监管,细化分类监管,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
1.证监会拟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提高投资者门槛 12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10章82条内容,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全链条监管,细化分类监管,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