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
(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
一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履职能力、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
e公司讯,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1、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新增不予登记情形: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业务。 新版《登记须知》细化了拟登记机构从股权架构、基本运营到从业人员等各方面要求。具体要求为以下三点: ...
自协会2018年12月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以来,新申请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已有显著提高。新的规则多管齐下,适格申请、严格准入、持续合规的局面愈发明显。经多方讨论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将新版登记须知的学习笔记记录如下。
本次新版须知强调,不论是新申请机构还是已登记机构,高管兼职都应满足新版须知的要求:(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