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私募基金业务参与主体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变更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尽调法律服务,处理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合规顾问法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私募基金活动的参...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不适用于并购类、资产类交易、反垄断审查等类型的业务。 本指引供律师在提供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法律服务时参考,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前述服务时提供一般性参考。 鉴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
律师应当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对拟登记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运营合规情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张平律师是国内最早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之一,堪称中国私募基金业务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拓者。曾荣获多项荣誉,如Who's Who Legal中国私募基金领先律师、钱伯斯亚太杰出投资基金律师、The Legal 500中国投资基金领先律师、LEGALBAND中国顶级基金律师、IFLR 1000高度评价基金律师等。20年来,他始终专注于私募股权和...
2024年11月16日,厦门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主办的“关于开展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研讨会”在海上世界成功举办。本次业务研讨会的上半场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尽调操作指引》的发布与研讨”为主题,由...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而言,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四条已明确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包括FA业务在内的咨询类业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当其或其...
1、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属于要约邀请,因此,私募基金的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性质应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2、根据《民法典》第495条,如果认购书中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构成预约合同。若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 谈判阶段的执业风险控制 第七章 交割 第六十七条 交割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八条 规范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交割阶段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用途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升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法律业务的服务水 平,为律师提供参考及借鉴,制定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一、私募基金业务募、投、管、退环节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募集环节的法律风险 1、募集资金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