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私募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区分格外重要,如果没有理清,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自律监管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是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常见概念,在私募基金采用自主管理模式下,三者可能均为同一主体,它们的职责区分没有多少意义和必要。但当私募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区分格外重要,如果没有理清,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自律监管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