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新定额及本规定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