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矿山...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业务的活动。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垮塌、溃坝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开采可自燃的矿产资源的矿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无自燃倾向的矿层内; (二)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三)建立防火灌浆系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