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报送〈福建博物院馆藏金属类、书画类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8〕133号)收悉。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方案对待修复的文物价值及现状调查和科学评估不详,请予以补充。
各设区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