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法院的代表,而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并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行为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破产财产的合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履行...
法律主观: 破产管理人不属于诉讼主体,所以是没有诉讼地位的。诉讼主体依然是破产人,但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所有责任都由破产人承担。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大体相同,都是接管破产财产,对其进行清算,处理。有权利必有义务,破产管理人同时也接受法律监督。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首先,从法律地位上看,《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为破产清算机构,其职责是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处分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接受法院的指定和监督,履行法定职责。其次,从组织构成上看,管理人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经验。最后,从职权范围上看,管理人拥有广泛...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法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债权人代表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因为公司一旦进入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最易...
一、德国破产法理论界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德国破产法理论界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即职务法上的地位和民法上的地位。 所谓职务法,就是德国破产法。即: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性质是相对于行政行为即公共行为而言的履行私人职务的行为。德国破产管理人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律师,个别情况是注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