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
本条明确了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首先明确了债权人有权分别向债务人、保证人足额申报债权;另外,该条规定符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同时,该规定规范了债权申报工作,符合担保法的精...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等。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简析 纵观《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该规定从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破产实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针对新进债权人(即破产受理后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认定,涉及保证人的债权处理,债权登记、审核,债权异议期及债权确认之诉的当...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 ,对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支付、继续营业借款、保证债权的申报、经过裁判债权的确认、债权异议诉讼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破产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该条文确定了以下问题:第一、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第二、保证人破产,保证债务提前到期。第三、一般保证人破产的,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四、保证责任一旦确定,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求偿权。 2、相关法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全文内容主要涵盖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这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破产原因认定的核心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