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清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在面临破产时通过某些交易或行为转移资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法规1 一、破产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依据《中华人...
取回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可以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且取回权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五、追回权(注...
二、破产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破产撤销权基于破产法规定产生,...
1、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破产法上的可撤销行为一般称之为破产撤销权,是以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公平清偿为基础的,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了对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交易自由的保护。【《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
依此规定,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之中,而且可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撤销权行使期限之规定,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至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
摘要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撤销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具体体现为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以及相对人主观要素的考量等方面。从《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的法律移植、立法宗旨以及破产法自身立法缺陷等方面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管理人可在...
对应案由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破产撤销权的类型1、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未取得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将债务人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外的其他人。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在撤销权期限内存在增加债务的行为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以及对全体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