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 1998-2014编注 收起 本法变迁 2014-07-29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比对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 1998-02-1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内容描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4.07.29 【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 【施行日期】2014.07.2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是国务院于2014年07月29日发布,自1998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2014年07月29日发布。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