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闡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範意涵,具體認定進口商品之國外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不同時,進口商不得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 依目前之多數實務見解,商標真品行行輸入係指進口商自他國輸入我國市場的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指在我國取得商標權之人)本人或經其授權或同意之人合法製造並使用商
依據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商標商品之真品平行輸入固不違反商標法,惟如該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加以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附加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銷售時,是否仍得主張進口或銷售所謂之真品,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違反商標法,則恐有疑義。 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於2017年針對具體個案判決認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