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留存养亲的制度从公元327年,东晋时期开始,一直到清末被废除。 法国人义佐曾说过这么一句话:预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说的很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就可以从他们的监狱制度中就能看的出来。
材料二 明太祖重视总结历代法制的经验,他命人制定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则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十恶”“八议”“刑具”...
存留养亲,在法理上的解释为: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