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不应与托儿所和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4、设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宜结合...
1、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3、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