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张三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四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该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三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并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七天仅以电话形式通知李四。甲公司股东会以代表90%表决权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