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甘肃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该省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和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助能力并重,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施策,形成...
第五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五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
★康县民政局2022年宪法宣传周---(四)《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
条例发布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