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甘肃省特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促进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以及适宜的环境条件,通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为人们提供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措施。这旨在确保森林公园内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管理,为后人留下宝贵的...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具体规定了森林公园经营与管理的细则,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权的流转需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在进行经营权流转时,需评估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设立的森林公园则需经...
违反《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立、合并或者调整区界范围、变更森林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 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