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是指分布在省内农村的所有自然村和集镇。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产的聚集点。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1、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1997年5月14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1997年6月25日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建设单...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掌握《办法》实施效果,加强对规章的动态管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次评估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