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根据现有规定,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呢~而不是直接关闭。根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