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即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
以下简称“财税87号公告”)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附表四,本期发生额和实际抵扣金额里面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