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不可能绕开的一个话题。在环境公益诉中诉讼的主体的模糊不清开始成为制约我国环境追偿法律领域中的掣肘。本文指出,行政主体、检察机关、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之所在。李大为袁硕法制与社会: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