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部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已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关解...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开⼯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为的⾏政处罚,在法律适⽤、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部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已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