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
工作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 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并符合《关于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关于做好钢 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