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张国振、何红心、王连军以卢继先、华宸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王贺春等6人与华宸公司共同承揽了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琉璃河农副产品仓储用房工程,并以华宸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王贺春等6人与华宸公司共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