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钦出生后,向加害王先强的人主张赔偿,符合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由于被告杨德胜的加害行为,致王德钦出生前王先强死亡,使王德钦不能接受其父王先强的抚养。本应由王先强负担的王德钦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的二分之一,理应由杨德胜赔偿。生活费按泸州市2002年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0元标准,教育费按每年444元标准,...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获取原文 开具论文收录证明 >> 期刊封面封底目录下载 >> 页面导航 摘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相关主题 摘要 cqvip:【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
由于杨德胜的反对,此项赔偿在原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解决。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8458元;2.被告给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王德钦提交的证据有: 1.第2002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2002年6月8日和7月1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损害赔偿纠纷案交通事故泸州市汽车民法通则事故发生死者扶养生前抚养 摘要:【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