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该条表面上采用了“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的表述,并没有采纳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初步共识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因而在适用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对准确适用该条规定产生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