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元帅,男,农民。 被告人邵文喜,男,33岁,农民。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王元帅、邵文喜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应对其减轻处罚,故改判邵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王元帅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