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是狭义的独立保证,指的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这种保函的特点是,虽然它可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就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构成自足文件。这意味着,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仅
1、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是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结合商业实践发展出的产物,其魅力在于完全没有从属性担保的限制,仅依据事先约定的单据就能完成索赔和反索赔,争议可以延后处理,大大提高了商业效率。独立保函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申请人指示出具的一项不可撤销书面承诺,担保申请人履行约定的...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
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独立保函和适用规则的选择 目前能适用于独立保函的主要规则有三种:UCP600、ISP98和URDG758。我们在规则中理解商业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概念时会碰到一个词,就是“承诺”。作者将其整理如下:lUCP600第2条“定义”中: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
日常交易中,常见的叫法是“见索即付保函”,最高院的解释叫他“独立保函”,最高院的法官说:实践中,因国际商会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故银行业较多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概念。但考虑到见索即付保函这一概念没 有突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并可能产生开立人收到付 款请求就须无条件付款的混淆认识,而...
独立保函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专门规定独立保函交易的示范规则的约束和调整。 相对而言,保证合同则遵循《民法典》以及《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简单辨认独立保函:“一般无条件”、“见索即付”、“不依附合同生效”、“保函是独立的”或“本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一份保函构成独立保函,核心在于要为开立人设定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记载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二是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第一种:载明见索即付;第二种: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第三种:根据文本内容能够确定开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