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 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
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对股权支付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不构成应税的交易行为,对此类重组递延纳税的所得税处理,不能理解为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金额为收入,减去原计税基础,得出所得为零的结果。笔者认为如需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须以公允价值(...
5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对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做并购,会计师和律师团队,尤其是中介团队,为了促成一单业务,用2009年59号文“免税”政策忽悠交易双方。实际上,59号文属于纳税递延,并非免税,操作不当,重组时“免税”100万元可能让交易双方今后各交100万元才能填上这个窟窿。 一、特殊性税务重组规则核心
做并购,会计师和律师团队,尤其是中介团队,为了促成一单业务,用2009年59号文“免税”政策忽悠交易双方。实际上,59号文属于纳税递延,并非免税,操作不当,重组时“免税”100万元可能让交易双方今后各交100万元才能填上这个窟窿。 一、特殊性税务重组规则核心
综合来看第二种观点更符合59号文立法本意,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