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移动性强等特点,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船舶 船舶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价值高昂,且具有较强的移动性。在民法中,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益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往往需要经过特殊的登记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权益的保障。 二、...
质言之,根据现行民法典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规定,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质权设立以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对抗要件,特殊动产的占有状态对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质权设立产生决定性、公示性的作用。因此,特殊动产查封登记也仅仅产生对抗效力,并不产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而人民法院扣押特殊动产改变了特殊动产的占有状态...
特殊动产之所以要进行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确定权利归属。具体来说: 一、确认特殊动产的权利归属 通过登记,可以明确特殊动产的权属关系,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等,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保护交易安全 在特殊动产的交易中,如果未进行登记,可能会出现一物...
特殊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特殊动产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特殊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虽经交付即可,但在判断取得人是否善意时,应重视登记的意义 对善意的判断采取何种标准,是宽还是严,必然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人们行为模式的制约,实际上也是法律政策考量的结果。对于一般动产来讲,因为只有占有一种公示方法,没有其他统一的客观标准,而在动产交易频繁的...
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
第225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产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本条与第224条的关系: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本条规定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产等特殊动产的登记效力。一般动产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特殊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作准不动产,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特殊动产实际...
特殊动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机动车类动产。这些动产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汽车,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等。它们具有特殊性质,因为它们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交通运输领域,因此需要特定的管理和登记制度。由于它们在市场上有特定的价值和流通性,也被视为重要的经济资产。二、航空器动产。这类动产包括各种固定翼...
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飞机等,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未经...
本条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作了例外规定,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其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一般都有登记,而且往往价值较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