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煤炭基本建设基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可用于以下项目:煤炭开发前期工作,包括地质勘探补助、可行性研究、煤矿设计;煤矿建设;矿区公共性工程及其他由煤炭基建基金支出的项目。 第七条 煤炭基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基建程序由各级(省、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基建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一地六县和其他地州国营煤矿...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 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
第三条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忻州市政府为市级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分成部分的收支预算管理,市政府发展和改革委部门负责基金分...
第一条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
第六条煤炭基本建设基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可用于以下项目:煤炭开发前期工作,包括地质勘探补助、可行性研究、煤矿设计;煤矿建设;矿区公共性工程及其他由煤炭基建基金支出的项目。第七条煤炭基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基建程序由各级(省、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基建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一地六县和其他地州国营煤矿...
第七条 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无法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应对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集的专项资金。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