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