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1〕5号 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文件精神,现将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二、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三、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