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