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朝的律例关系。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答:在清代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则是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者称为“定例”。清代的法典编纂一般采取律例合编方式。“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并非“案例”,更不是“判例”,并且“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
清朝的法律形式中最重要的是“律”和“例”。二者合编在一起称为《大清律例》。关于律例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主要是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是成文法典;“例”
可见会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是与律例自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结语 律与例作为清朝法律制度中重要的法律形式,有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如律因过于固定而显得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律文规定得较为简略而显得抽象难以理解;再如例因为可以因时、因地、因事的制定而显得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一但制定例的情...
这种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正是清朝时律例关系的最佳体现,即是“以律为主导,以例辅律,律例并行”。 在这种关系中,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占主导地位。律是“祖宗之法”,“一成而不易”,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概括性,律所规定的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而例相对于律规定得更为具体,例可以...
清朝“律例并行,以例辅律”的律例关系分析 清朝律例并行,以例辅律的律例关系分析清朝的律例关系真 如一些学者所说是律多成虚文,例已优于律吗?其实不然,清朝的法 律制度多承袭自明朝,清立法者将明朝中叶出现的律例合编的法典编 纂形式继承了下来,将律例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将例附 在律文后面...
试论清朝的律、例关系。 参考答案: 在清朝主要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例》中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在清朝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在律文之外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
清末薛允升 把清代律例的关系概括为:“凡律所不备,必藉有例,以权其小大轻重之衡。使之纤悉 比附,归于至当”。由于明清两朝基本上坚持按照 这一立法原则制例,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制度。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 变。适时制例、编例以补律...
试分析清朝的律、例关系(重点) 3 2019-11 3 清代少数民族立法和司法特征(民族属性)(掌握) 9 2019-11 4 试述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主要立法成果(掌握) 19 2019-11 5 明代“重点治国”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重点) 19 2019-11 6 简论明代各种会制度及其审判制度的发展(重点) ...
所以清朝律例地位并不如《清史稿•刑法志》中描述的那样“律既多成虚文”,清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祖制,不可能承认 “以例破律”的现象,相反的他们必须极力的纠正这种流弊,才能使律“祖宗之法”的地位稳固。故律例的关系只能是立例以辅律,律居于主导,律例并行,“以例破律”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弊端,并不...
从司法,中央集权,和刑法等各方面分析,简单说,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