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深圳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深府办[2016]50号)的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