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审计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本条例规定补办审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
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审计中发现企业财产损失严重的,应当及时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分别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资产产权单位调查处理;”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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